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显著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测和维护游览设施,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