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跨区县(自治县)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