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分布状况、特点、价值等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