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职责:

(一)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

(三)对管理人员和应用操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安全教育;

(四)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

(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七)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响应、处置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