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规,组织培训安全保护人员;

(四)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方案进行安全指导;

(五)指导对计算机病毒和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六)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七)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制造、销售;

(八)对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审查及安全管理;

(九)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