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一)违法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的;(二)违法制作、传播、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及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计算机信息媒体的;(三)进行国际联网,不使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出入信道,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