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停机整顿:(一)未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二)未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的;(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