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网络信息服务单位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

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出入信道,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