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违法案件、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