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或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不得违法复制、截收、删除、增加、修改、查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