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二)制作、传播、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及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计算机信息媒体;(三)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信息。开展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须报市公安局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