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