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