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