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