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