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三)劳动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