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