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其停航整顿;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