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船舶、浮动设施有下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者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可以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等紧急措施:

(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的;

(二)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

(三)在客运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船闸区域擅自滞留,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