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水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