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在控制水域拖排的;

(二)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