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航行时擅自涂改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