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航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航道管理,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有效、明显。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助航标志,发现助航标志移动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