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通告、警告,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