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航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二)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在控制水域拖排;(三)向通航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四)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船舶航行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