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有效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