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