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八条有效高速客船应当使用安全航速,防止碰撞、浪损等交通事故,在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其他船舶。高速客船不得夜航。因特殊情况确需夜航的,应当在夜航前二十四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