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条有效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各种作业或者活动,应当选择安全作业区域,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应当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