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