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