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车,是指设置出租服务标志,以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包含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

(三)新增经营权,是指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配置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四)存量经营权,是指本条例施行之日前配置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