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出具当次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六)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的;
(七)在专用通道候客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入专用通道候客的;
(九)不配合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未按照规定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的;
(十一)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从事运营活动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的;
(十三)从事巡游车经营时离开驾驶座位揽客的;
(十四)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通过非网约车平台揽客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