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设施,按每辆车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车专用设施的;(二)巡游车退出营运后,未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识和专用设施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