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派单、计程计价方式的;

(二)未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的;

(三)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