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消杀,未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查体的。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