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或者职责分工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