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换)电设施、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