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或者派单给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五)网约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时、准确、完整将车辆运营信息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