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二)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三)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