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二)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四)巡游车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五)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不一致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