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识等巡游车专用设施。

巡游车退出营运时,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识和专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