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体积、重量超过客运出租汽车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的;
(四)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无法行驶的;
(五)夜间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七)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的;
(八)有可能对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
(九)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员发现乘客有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