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九条有效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可以与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巡游车经营;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或者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前款规定的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受让、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