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求,逐步在市辖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管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