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八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