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