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不再符合从业要求未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暴力犯罪记录,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的;(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记录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