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六条有效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一)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二)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