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一)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