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